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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工程机械展览会续要写申请

2015/6/29 10:35:46      点击:
  参展申请 1.1 申请表格 参展商应真实并完整填写申请表格及其附件“展示范围”,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的签名并盖章,在申请截止日期2015年3月15日前提交给承办方办公室。 参展商所递交的申请代表合同邀约。对于申请参展的批准或拒绝将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准许的参展资格不得转让。当承办方以书面形式通 知参展商其参展许可后,合同生效。 1.2 展位 展位价格以申请表格所列的价格目录为准。一个室内标准展位最小面积是 12平方米(深3米x宽4米),其基本配置包括:隔板、三只照明灯、二把椅 子、一张咨询桌、一个220v/5A电源插座、一块楣板(含楣板字)、12平方 米地毯、一个废纸篓。12平方米以上标准展位的配置将比照最小标准展位 配置按比例提供。室内光地展位最小面积是24平方米,室外光地展位最小 面积是100平方米,室内、室外光地展位无任何配置。计算面积时,以分配给的地面面积为基础,不考虑建筑突出部分、柱子、公共装置接驳和其他类 似固定安装件。




  展位分配 2.1 合格参展商和展品定义 所有展品与本届展会展示范围一致,具有正式营业资格的国内和国外生产 商、服务商或者他们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下属单位或代理商,以及由生产商 授权的总进口商和特别经销商均被认可为合格参展商。除为展出目的而使用 的展品(例如为演示目的)以外,所有展品必须和本届展会展出范围一致, 且必须和申请表格上指明的名称和种类一致,不得展示任何与本展会范围无 关的产品,否则,承办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参展商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 还。联合参展商须获得承办方的书面同意。承办方有权清除被认为不符合条 件的展品,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2.2 预付款 承办方收到申请后,向有效申请者发出总展位费30%的预付款通知。如果 申请者没有被批准参展,则其缴纳的预付款将如数退还。如果该申请者单方 退展,其总展位费30%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2.3 展位分配 收到参展商预付款后,承办方将根据展会具体情况开始为参展商分配展位, 发送展位确认书。随送的《展商手册》也将作为参展条款的一部分。参展商 确认展位并根据承办方开具的剩余展位费的付款通知按时缴纳全部展位费后 即具有正式参展资格。承办方拥有展位分配的最后决定权。 2.4 展位变动 在展位分配生效后,承办方可以基于特定原因改变空间分布,包括重新安排 个别展位的面积、位置、尺寸或类型,或改动通道和进出口位置,此类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考虑、确保展会的完整性和整体布局合理 性、对展会设备和空间更有效率的利用、确保展会符合国家机关或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的指令等。如果该参展商不能接受此展位变动,则有权在收到承办 方书面通知后一周内解除合同,并收回已预付的展位费,但不再享有任何更 广泛的权利,超过此期限将视为接受展位变动。 除变动是由承办方做出外,在展位确认后,参展商如需退还或减小展位,应 向承办方提交书面申请。承办方将视参展商提交申请的时间,要求参展商部 分或全部承担所退还或减小的展位费用。于展前6个月(即2015年3月22 日)前提交者,将承担变动部分展位费用的10%;于展前4个月(即2015年 5月22日)前又不足6个月提交者,将承担变动展位费用的30%;于展前4个 月内提交者,承担全额展位费用。在参展商退还展位的情况下,承办方有权 重新分配相关场地并终止本参展合同。




  支付 预付款支付后,承办方将确认并开具收据,预付款部分不单独开具发票,待 全部展位费付清后由承办方统一开具发票,参展商未支付全部展位费时,承 办方不提前开具发票。 按时支付全部应付款是进入展览场地、会刊登录以及提供施工证和展商胸卡 的前提条件,付款时请注明参展商的公司名称、展商编号,同时请将汇款凭 证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办方,相关款项请汇至如下账户,手续费自付(即转账 时银行转账费、手续费由申请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