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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试卸煤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概述

2017/10/24 10:05:15      点击:
  轮胎试卸煤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概述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设备检验前2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工厂检验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投标人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人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人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人。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设备监造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原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和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人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人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监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