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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2019/3/2 17:07:36      点击: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一)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奖惩的原则是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
(三)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四)安全奖罚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
3.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可累计加倍处罚;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5.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煤矿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全文  请加微信:1356138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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