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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2019/3/6 6:42:52      点击:

煤矿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 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第 85 号令)执行。

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贯彻和执行;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由现场带班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制定并组织实施。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区(队)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并设置警示标志,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

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督办、验收销号和公示监督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指定分管副矿长负责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办;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一般隐患升级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升级由矿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督办。

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及时销号;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

每月应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采用公告专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QQ 群等媒介,及时公示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矿长每季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措施。

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如需全文请加微信:13561385755